首页 > 调解指南

调解指南

调解申请

流程图

调解规则

调解程序

司法确认

调解申请

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有权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如下调解权利
1. 当事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有拒绝和撤回调解申请 的权利,有终止调解的权利。
2. 当事人有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3. 当事人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4. 当事人有委托调解代理人的权利。
5. 当事人有陈述和答辩的权利,有承认或反驳另一方 当事人的事实陈述的权利。
6. 当事人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7. 当事人有申请管辖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权利。
8.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办案秘书、翻译人员或第三人 等调解参与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解公正性时,有权申请回避。
10. 当事人有提供或不予提供证据的权利,金调委不 做强制要求。
11.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材料的范围和程序见相关规定。
12. 调解笔录有遗漏和差错时,签字确认前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3. 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调解的权利。
14. 调解失败,当事人有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力。
二、当事人应履行如下调解义务
15. 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调解权利。
16. 必须遵守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服从办案秘书和 调解员的组织和指引,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 的调解权利。
17. 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 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18.当事人对调解过程、材料及调解文书具有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露调解过程及调解文书内容等,否则 承担法律责任。
19.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0.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结束后就同一争议事项进入 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对方当 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或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 成和解为目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21.当事人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证,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受理条件

1.申诉书

申诉书及附件完整并符合要求。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及基本资料、请求标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未获妥适处理之情形,并出具相关文件或资料。若申诉人未出具上述资料,调解中心应决定不受理,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调解中心应通知申诉人合理期限内补正。

2.申诉人

申诉人是购买或使用被申诉人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人或其代理人。

3.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是中心的成员机构(若被申诉人不是成员机构,告知申诉人中心无权受理其申诉)。

4.被申诉事项

被申诉事项是民事纠纷(若被申诉事项是行政纠纷或刑事纠纷,告知申诉人向业务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申诉;若被申诉事项是民事与行政或刑事相互关联,告知申诉人中心只能受理并调处民事部分,其申诉事项中的行政或刑事部分需向业务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申诉)。

5.前置程序

被申诉事项经被申诉人最终处理后,申诉人对该结果不满;或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内部投诉机制表达投诉意向后,十个工作日内,其投诉意向没有得到回复或响应。

6.申诉期限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无不予受理的情形

被申诉事项没有不受理的情形。不受理的情形有:(1)申诉事项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已成立调处、评议、和解、调解或仲裁;(2)申诉事项已经调解中心评议而不成立;(3)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调处流程图

调解规则

正在更新中

调解程序

一 、开始调解

(一)核对到场人员身份。

(二)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及对在场人员是否有回避的请求。

二 、事实调查

(三)申诉人陈述。

(1)争议事件的经过; (2)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3)诉求及理由。

(四)被申诉人陈述。

(1)对申诉人所述事实进行确认、异议或反驳; (2)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3)主张及理由。

(五)事实调查。

(1)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 (2)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双方当事人交叉提问与回答。 (4)确认纠纷事实。

(六)背对背调解,分别谈话,双方当事人给出各自调解方案。

(七)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三 、宣布调解结果

(八)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中止,签署《中止小结》。

调解失败,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

注:1.调解过程中任意一方退出调解造成调解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调解的,可以恢复调解程序。

2.现场调解至多组织2次,若二次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意一方可申请评议,或者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附件下载
司法确认申请书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所需材料